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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卫生采样设备的控制

    文/ 发布于2017-08-11 浏览次数:2960

      为保证采样的质量,满足检测的需要,必须严格控制采样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质量。采样仪器设备的使用范围、量程、灵敏度、分辨力、稳定性、准确度、误差、测量标准和基准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每台仪器设备都要建立档案管理,定期送质量部门检定、校准,要有专人保管,负责设备状态的记录、维护和保养,要建立设备的出入库记录,对其购置,验收、流转进行严格控制,要建立维护程序和运行中检查程序,在使用前要进行校准或核查,并进行记录,采样人员要按照仪器设备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如发现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要有记录。采样使用的所有仪器都应配备相应的设施与环境,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处置和正常运转,避免损坏和污染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空气样品的采集是进行有害物质检测的第一步,对其进行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质量控制是十分重要的,正确采得具有代表性的、真实的和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样品,是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的前提。首先必须采用正确的采样方法,要根据待测物在工作场所空气中存在的状态、各种采样方法的适用性以及采样点的工作状况及环境条件来选择。同时,其质量控制中的各项质量活动要贯彻在整个空气样品采集的全部过程中,达到内部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确保采集方法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采样记录应按照《记录填写规范》要求填写,要做到字迹清楚,书写规范。记录要采用质量控制体系文件规定的统一格式,结合职业卫生监测规范要求的项目内容和现场采样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如由于填写人的笔误而需要更改时,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涂改。记录保存要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等,并按规定交给档案室归档保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采样点的选择是能否得到正确的检测结果,进行真实的职业卫生评价的首要步骤。只有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能反映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真实浓度的采样点,采集的样品才能用于正确的职业卫生评价的检测,因此采样点选择的质量控制应得到十分重视。采样点的选择应根据《采样规范》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其中应包括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点应设在工作地点的下风侧,采样高度尽可能靠近劳动者工作时的呼吸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对于新风量、全面通风量以及换气次数,在评价过程中我一直都感到很困惑。会员深白色曾发帖讨论有关问题,大家也都各抒己见,我深受启发之余参考了大家上传的有关标准和参考书目,今天把自己的一点看法发到论坛里,和大家一起交流。不成熟或不正确的内容希望大家能够提出宝贵意见!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规定“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立方米的新鲜空气量”以及“封闭式车间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新风量为30~50立方米/小时”,似乎这个“30立方米/小时”的数据除了空调房间和封闭式车间可采用外,其他场所就不适合引用了。事实上,按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中“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立方米/小时的新风量”的规定,30立方米/小时的数据是有一定普遍性的,如果我们想用新风量这个指标对作业场所进行评价时,应该可以淡化车间厂房是否为空气调节或者封闭式的情况了。

      (2)对于全面通风量的计算,虽然有专门的公式进行计算,但是计算过程中“室内有害物散发量”这个指标很难确定。那么按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规定:“放散入室内的有害物质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参照参照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亦可按国家现行的各相关行业执行标准执行”,我们可以用换气次数来进行评价。

      (3)在简明通风设计手册中有这样的叙述:“当散发的有害物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按换气次数确定。即:L=nV(L为全面通风量,n为换气次数,V为通风房间体积)”。同时提供了一些典型房间的n值。这为我们进行通风量或者换气次数的计算提供了依据,但遗憾的是随后提供的换气次数并没有涉及工业建筑物内的相关数值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卫生工程技术是防范危害的手段和方法。“危害”常常是指对人的健康产生影响的状态,因此防范危害技术是人的健康保障的技术。

      在生产与生活过程中,危害的状态一般有:尘危害、毒气危害、噪声危害、辐射危害、高温危害等。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危害的根源主要来自:粉尘作业、化工生产、各种有机物的接触性作业、燃烧过程、机械性振动、危险品操作、电磁辐射等等,甚至生活中的吸烟、使用热水器和采暖不当、非环保家庭装修、不良饮食习惯等都会造成对健康的危害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对于劳动过程,卫生工程技术一般称作职业卫生工程,它是研究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的一门学科。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指出:“职业卫生旨在促进和维持职业工人在身体、精神和社会财富上的最高质量;防止在工人中发生由其工作环境所引起的各种有害于健康的情况;保护工人在就业期间免遭由不利于健康的因素所产生的各种危害;使工人置身于一个能适应其生理和心理特征的职业环境之中;总之,要使每个人都能适应于其工作。”

      职业卫生重要任务是治理、评价、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最根本的途径是改进工艺,改进或采用一些工程技术措施,使劳动者不接触或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而实现一级预防。为消除职业危害,减少事故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称为职业卫生工程,也称为卫生工程技术。

      职业卫生工程是应用工程技术和有关学科的理论及实践来解决劳动者在生产中所面临的不利于人体健康的问题,创造良好作业环境,保障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门综合科学。职业卫生工程是安全科学技术的二级学科,是应用工程技术方法和手段预防、减轻职业活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一门具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也是一门较为年轻的预防医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相交融的综合性学科。学科的主要内容包括:排除车间中含毒、含尘气体和废气的处理技术;防暑降温、建筑物通风、采暖和空气调节工程;生产场所的采光和照明;生产噪声与振动控制;辐射防护;个体防护以及其他职业卫生有关内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职业卫生工程针对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一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有害物质铅、苯、汞、砷、氰、氟、石棉和粉尘)、物理因素(噪声、振动、辐射、气压、光、湿度、静电、电磁波、高低温等)及生物因素;二是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精神紧张、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使用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技术条件和管理方法欠缺而产生的危害;三是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厂房建筑或布置不合理、由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闭塞过程所致环境污染。对以上这些常见的职业危害因素,都可通过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加以控制,也包括管理工程的一些方法。

      职业卫生工程包括6个分支学科:防尘工程;防毒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生产噪声与振动控制;辐射防护技术;个体防护。

      毒物对人体及生态环境的危害和破坏作用为人共知。据世界卫生组织(WHO)估计,仅世界工农业生产中涉及的化学物质就有60余万种。迄今在“国际潜在有毒化学物登记组织”登记注册的有毒化学物已达30余万种。

      毒害物质在其生产、储运、加工、使用过程中,在失控状态下,若其数量超过临界值时,就可能酿成突发性恶性事故,而在通常情况下,因防护不力或长时间危害接触者,导致严重的机体损伤乃至造成死亡或遗害后代。

      常见的生产性毒物有铅、汞、铬、锰、铍、砷、磷、苯及其化合物、油漆、农药、刺激性气体、窒息性气体、橡胶、塑料、制革工艺中的氯乙烯、丙烯腈、苯乙烯等毒物。特别是火灾的烟雾中,有毒成分更为复杂,受害者往往是以先遭烟雾中毒,而后被烧死的居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目的:通过初始评审了解公司当前总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现状,剖析公司目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具有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找出公司在组织机构与职责权限、管理制度以及对环境污染和施工风险的控制措施等方面与GB/T24001和GB/28001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的差异,从而确定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表现中需改进的领域和机会,为公司建立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供背景条件并奠定基础。

      范围:包括公司总部办公区域及公司所承建的所有房屋建筑、安装、装饰和市政施工项目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劳动卫生调查为了正确选择监测点、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必须在采样前到生产现场做调查,深入了解生产过程、劳动过程有害因素种类、性质,尘毒逸散情况,职工接触方式、接触时间,卫生防护措施状况等情况。同时,还要了解工人生产状况,包括工人停留的时间、地点、劳动习惯。有害物质在空气中存在的状态主要有气体和蒸汽、雾、烟粉尘几种形式。了解有害物质存在形式后,即可确定监测方法。

      拟订监测方案作业环境监测方案包括选择监测方法及采样测定的地点、时间和次数。

      (1)物理因素的测定物理因素对人体的作用强度,主要取决于发生源的持性及有关的参数,如发生源的数量,分布的地点及其与工人的距离。故在拟订监测方案时,应参照上述情况确定监测点、监测时间和次数。

      (2)化学因素的监测生产环境中化学因素对人体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理化特性和进入途径。拟订监测方案时,道先要查明有害物质的物理性状和接触途径。因生产环境空气中的有害物质主要是经呼吸道进入人体,所以测定车问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有皮肤污梁量的测定和生物学监测。

      (3)空气中有害物质的监测空气中不同理化特性的物质,其采样方法和要求各不相同。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正确设计空气采样方案。空气采样有区域采样和个体采样两种方式。区域采样是在有害物质发生源附近,工人话动区域选择一些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情况的有代表性的监测点(可绘成车间平面示意图,标明监测点)。在工人不同活动时进行采样,同时记录各种活动的次数和持续时间,用来评价有害物质的来原、污染程度、分布情况和卫生技术措施的效果等。这是我国目前在实际工作中较多采用的方法。个体采样是利用佩带在工人身上的个体采样器,在一个工作班内连续不断地采集空气样品,然后进行检验分析。个体采样主要用于监测工人个人在接触有害物质期间的总接触量,反映一个工人在一人工作班的各种不同活动中所接触的各种不同来源的有害物质累积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皮肤污染量的测定有些化学物能通过皮肤吸收,有时甚至可成为主要的进入途径。如有机磷农药、苯胺、四乙铅等。对于这类化学物,应测定其皮肤、衣服、手套等的污染量。这只能反映体表的污染量,而不能说明吸收量。

      (5)生物学监测有些毒物的监测结果与空气中的浓度呈一定相关,因而可以通过生物监测估计接触水平。生物学监测可分为两类:直接测试,即测定血液、尿夜等生物样品中毒物或其代谢物的作用所引起的生化或生理反应,如测定铅作业工人尿中锌原卟啉排出量。生物材料(尿、血液等)采样时间可直接影响测定的结果,设计采样方案时应根据所用指标的特征及其与接触时间和体内代谢、排泄作用的关系,选择合适的采样时间,以免导致错误的结论。

      (1)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测定,按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在鉴定矿井粉尘作业空气中粉尘浓度是否达国家卫生标准以及专题调查时,须对滤膜进行除油。

      (2)作业场所毒物测定,按人民卫生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第三版)规定进行。

      (3)高温气象条件测定方法、气温、气湿须用通风式干湿球温度计或手摇式干湿度计,手摇平均转动速度100次/分,不少于2分钟;风速须用热球式风速计;辐射热须用单向热偶辐射热计。三者必须在同一地点同时相继进行测定。

      (4)噪声测定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谁(试行草案)》附件一“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执行。

      (5)局部振动测定方法,按GBl003489《局部振动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6)微波漏能测定方法,按GBl0436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测定点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操作或定时观察易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点。测定点应设在有代表性的工人接触有害因素地点,尽可能靠近工人,但不影响工人的正常操作,切应避免生产过程中待测物质直接飞溅入收集器内,选择的测定点必须包括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最高,工人接触时问最长的作业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主要

      危害因素:粉尘、噪声、高温、硫酸(雾)、二氧化硫、硫化氢,根据工艺不同可能还存在氟化氢、氨等

      粉尘主要存在于原矿工段(粉磨或加料)、钛白粉(成品)工段(钛白粉粉磨、包装),若机械化程度不高时上述点粉尘较大,建议厂方尽可能提高机械化程度,如成品包装可采用自动包装机。

      硫酸(雾)、二氧化硫、硫化氢:主要存于酸解工段和沉降工段。

      高温:主要在回转窑工段

      噪声:原矿粉磨机、成品磨机、空压机、风机等

      氟化氢:对漂洗漂白工段的滤布进行清洗时会使用。但有的厂采用进口滤布可不需要使用氟化氢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只含有碳氢两种元素的有机化合物叫烃。根据结构将烃类分为脂肪烃和芳香烃。脂肪烃包括脂肪链烃和脂环烃。开链结构的脂肪烃根据结构的饱和程度分为饱和链烃(烷烃)和不饱和链烃(烯烃和炔烃)。芳香烃是含有苯环特殊结构的烃类。根据具体结构分为单环芳烃、多环芳烃和稠环芳烃。

      烃类溶剂根据来源分为两类:由石油分馏得到的烃类混合物溶剂叫石油溶剂油,简称溶剂油;由化工原料合成或精制得到的成分单一烃类溶剂是烃的纯溶剂。纯溶剂价格较高,通常只用于一些特殊用途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石油是由多种烃类组成的混合物,经过分馏处理得到不同沸点范围的产品。根据沸,抿范围通常把石油产品分为石油醚、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石蜡和沥青。其中沸点范围在30~90℃以戊烷和己烷为主要成分的石油醚和沸点范围在40~200℃烃分子含碳数在4~12的汽油,有很好的溶解性能。

      在工业生产中常做溶剂使用,称为溶剂油或溶剂汽油。近年来还开发出相当于煤油乃至轻柴油馏分做高沸点溶剂油,拓宽了溶剂油的概念。煤油是石油分馏时,沸点在175~325℃范围的馏分,由于馏程长所包含的烃类成分复杂。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做溶剂使用,如美国干洗业使用的干洗溶剂汽油实际上是一种不易燃的煤油溶剂。因此广义上溶剂油包括多种沸程范围的烃类混合物以及己烷、苯、甲苯、二甲苯纯烃类溶剂。为了叙述上的方便,本书介绍的溶剂油是指由石油分馏得到的烃类混合物溶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在机械加工等行业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焊接设备,因其对人体的影响而引发的电焊工尘肺、电光性眼炎、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急性臭氧中毒、慢性锰中毒等,焊接设备得到了职业卫生工作者高度的重视。

      职业卫生评价工作中,如果大家对其

      危害因素的识别一概而论那是错误的,从危害因素较多得手工电弧焊到相对危害较轻的全自动埋弧焊机,各种焊接设备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差别还是比较大的,大家要根据各种焊接设备工作原理的不同分析其危害,才能做到客观准确。通过学习和阅读一些焊接工艺相关书籍和资料及日常工作经验,下面我会对几种焊接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描述,供参考,希望对大家工作有所帮助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欢迎光临医学知识_疾病常识_中药大全_医学知识网,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焊接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概念【公共卫生标准】,是有关公共卫生知识的相关信息,希望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您能够有所收获,文章末尾延伸阅读部分收集了与本文相关的文章、图片及视频,便于拓展读者了解,以下是完整的【焊接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概念】原文:

      欢迎光临医学知识_疾病常识_中药大全_医学知识网,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焊接工艺职业病的危害——焊接过程【公共卫生标准】,是有关公共卫生知识的相关信息,希望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您能够有所收获,文章末尾延伸阅读部分收集了与本文相关的文章、图片及视频,便于拓展读者了解,以下是完整的【焊接工艺职业病的危害——焊接过程】原文:

      粉尘:电焊烟尘,焊条和焊件在电弧高温作用下沸腾、蒸发、发生各种反应,产生多种有害气体外,还产生大量烟尘。电焊烟尘成分很复杂,主要成分是金属氧化物凝聚所成的气溶胶和一些非金属化合物。

      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焊条药皮中含量较高金属的氧化物,以及碱性焊条中的氟化氢。电弧的中心部分温度可以达到3000~4000℃,钢中碳元素在焊接电弧高温作用下生成一氧化碳;电弧电离空气产生的氮和氧结合生成氮氧化物;电弧的高温和强烈的紫外线使空气电离产生臭氧;焊条的药皮中常含有较高含量的锰、铬、镍等在电弧高温产生的各种氧化物;碱性焊条中含有较多的萤石,在电弧高温作用下分解产生氟化氢气体。

      物理因素:紫外线、噪声。手工电弧焊的电弧温度高达3000℃以上,电弧在高温下产生强烈的电焊弧光,主要是强烈的可见光和紫外线、红外线。电弧会产生一定强度的噪声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欢迎光临医学知识_疾病常识_中药大全_医学知识网,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职业接触限值【公共卫生标准】,是有关公共卫生知识的相关信息,希望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您能够有所收获,文章末尾延伸阅读部分收集了与本文相关的文章、图片及视频,便于拓展读者了解,以下是完整的【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职业接触限值】原文:

      欢迎光临医学知识_疾病常识_中药大全_医学知识网,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公共卫生标准】,是有关公共卫生知识的相关信息,希望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您能够有所收获,文章末尾延伸阅读部分收集了与本文相关的文章、图片及视频,便于拓展读者了解,以下是完整的【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原文:

      欢迎光临医学知识_疾病常识_中药大全_医学知识网,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工作场所工频电场职业接触限值【公共卫生标准】,是有关公共卫生知识的相关信息,希望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您能够有所收获,文章末尾延伸阅读部分收集了与本文相关的文章、图片及视频,便于拓展读者了解,以下是完整的【工作场所工频电场职业接触限值】原文:

      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

      欢迎光临医学知识_疾病常识_中药大全_医学知识网,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公共卫生标准】,是有关公共卫生知识的相关信息,希望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您能够有所收获,文章末尾延伸阅读部分收集了与本文相关的文章、图片及视频,便于拓展读者了解,以下是完整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原文: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和编号 代替标准号

      谷类、豆类及其制品卫生标准

      1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 GB2711-2003 GB2711-1998

      2 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 GB2712-2003 GB2712-1998

      3 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 GB2713-2003 GB2713-1996

      4 粮食卫生标准 GB2715-1981

      5 糕点面包卫生标准 GB7099-2003 GB7099-1998

      6 饼干卫生标准 GB7100-2003 GB7100-1986

      7 食用豆粕卫生标准 GB14932.1-2003 GB14932.1-1994

      8 油炸小食品类卫生标准 GB16565-2003 GB16565-1996

      9 方便面卫生标准 GB17400-2003 GB17400-1998

      10 膨化食品卫生标准 GB17401-2003 GB17401-1998

      11 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 GB19295-2003

      蔬菜、水果及其制品卫生标准

      1 酱腌菜卫生标准 GB2714-2003 GB2714-1996

      2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17325-1998

      食用油脂卫生标准

      1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2716-1988

      2 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 GB7102.1-2003 GB7102.1-1994

      3 猪油卫生标准 GB10146-1988

      4 色拉油卫生标准 GB13103-1991

      5 人造奶油卫生标准 GB15196-2003 GB15196-1996

      6 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15197-1994

      7 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 GB17402-2003 GB17402-1998

      饮料及冷冻饮品卫生标准

      1 冷冻饮品卫生标准 GB2759.1-2003 GB2759.1-1996

      2 碳酸饮料卫生标准 GB2759.2-2003 GB2759.2-1996

      3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GB7101-2003 GB7101-1994

      4 茶叶卫生标准 GB9679-1988

      5 含乳饮料卫生标准 GB11673-2003 GB11673-1989

      6 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 GB16321-2003 GB16321-1996

      7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GB16322-2003 GB16322-1996

      8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17324-2003 GB17324-1998

      9 茶饮料卫生标准 GB19296-2003

      10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GB19297-2003

      11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9298-2003

      调味品

      1 酱油卫生标准 GB2717-2003 GB2717-1996

      2 酱卫生标准 GB2718-2003 GB2718-1996

      3 食醋卫生标准 GB2719-2003 GB2719-1996

      4 味精卫生标准 GB2720-2003 GB2720-1996

      5 食盐卫生标准 GB2721-2003 GB2721-1996

      糖与糖制品卫生标准

      1 糖果卫生标准 GB9678.1-2003 GB9678.1-1994

      2 巧克力卫生标准 GB9678.2-2003 GB9678.2-1994

      3 白糖卫生标准 GB13104-1991

      4 蜜饯食品卫生标准 GB14884-2003 GB14884-1994

      5 蜂蜜卫生标准 GB14963-2003 GB14963-1994 GB13109-1991

      6 赤砂糖卫生标准 GB14964-1994

      7 淀粉糖卫生标准 GB15203-2003 GB15203-1994

      8 胶姆糖卫生标准 GB17399-2003 GB17399-1998

      9 果冻卫生标准 GB19299-2003

      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1 食用菌罐头卫生标准 GB7098-2003 GB7098-1996

      2 果蔬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GB11671-2003 GB11671-1989 、GB13099-1991

      4 肉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GB13100-1991

      5 鱼罐头卫生标准 GB14939-1994

      酒类卫生标准

      1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2757-1981

      2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2758-1981

      3 汽酒卫生标准 GB7103-1986

      干制(炒、坚果)食品食用菌卫生标准

      1 食用菌卫生标准 GB7096-2003 GB7096-1996

      2 银耳卫生标准 GB11675-2003 GB11675-1989

      3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16325-1996

      4 坚果食品卫生标准 GB16326-1996

      5 烘炒食品卫生标准 GB19300-2003

      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

      1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4803-1994

      2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4804-1984

      3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 GB4805-1994

      4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 GB4806.1-1994

      5 橡胶奶觜卫生标准 GB4806.2-1994

      6 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标准 GB7105-1986

      7 食品容器漆酚涂料卫生标准 GB9680-1988

      8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9681-1988

      9 食品罐头内壁脱膜涂料卫生标准 GB9682-1988

      10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9683-1988

      11 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9684-1988

      12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 GB9685-2003

      13 食品容器内壁聚酰胺环氧树脂涂料卫生标准 GB9686-1988

      14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9687-1988

      15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9688-1988

      16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9689-1988

      17 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 GB9690-1988

      1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9691-1988

      19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9692-1988

      20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9693-1988

      21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11333-1989

      22 食品容器有机硅防粘涂料卫生标准 GB11676-1989

      23 水基改性环氧易拉罐内壁涂料卫生标准 GB11677-1989

      24 食品容器内壁聚四氟乙烯涂料卫生标准 GB11678-1989

      25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11680-1989

      26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13113-1991

      27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 GB13114-1991

      28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 GB13115-1991

      29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 GB13116-1991

      30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13121-1991

      31 硅藻土卫生标准 GB14936-1994

      32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14942-1994

      33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瓶盖垫片及涂料卫生标准 GB14944-1994

      34 胶原蛋白肠衣卫生标准 GB14967-1994

      35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偏氯乙烯-聚氯烯共聚树脂卫生标准 GB15204-1994

      36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6树脂卫生标准 GB16331-1996

      37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 GB16332-1996

      38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17326-1998

      。39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17327-1998

      40 植物纤维类食品容器卫生标准 GB19305-2003

      食(饮)具卫生标准(包括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

      1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GB14930.1-1994

      2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GB14930.2-1994

      3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14934 -1994

      食品添加剂

      1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1996

      食品营养强化剂

      1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4880-1994

      特殊膳食食品标准

      1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粉通用技术条件 GB10767-1997

      2 婴幼儿配方乳粉 1 GB10765-1997

      3 婴幼儿配方乳粉 II、III GB10766-1997

      4 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 GB10769-1997

      辐照食品卫生标准

      1 辐照熟畜禽肉类卫生标准 GB14891.1-1997

      2 辐照花粉卫生标准 GB14891.2-1994

      3 辐照干果果脯肉类卫生标准 GB14891.3-1997

      4 辐照香辛料类卫生标准 GB14891.4-1997

      5 辐照新鲜水果、蔬菜类卫生标准 GB14891.5-1997

      6 辐照猪肉卫生标准 GB14891.6-1994

      7 辐照冷冻包装畜禽肉类卫生标准 GB14891.7-1997

      8 辐照豆类、谷类及其制品卫生标准 GB14891.8-1997

      9 辐照薯干酒卫生标准 GB14891.9-1994

      良好生产卫生规范

      1 巧克力厂卫生规范 GB 17403-1998

      2 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7404-1998

      3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7405-1998

      4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生产规范 GB 16330-1996

      5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1-1994

      6 面粉厂卫生规范 GB 13122-1991

      7 乳品厂卫生规范 GB 12693-2003

      8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2694-1990

      9 饮料厂卫生规范 GB 12695-2003

      10 葡萄酒厂卫生规范 GB 12696-1990

      11 果酒厂卫生规范 GB 12697-1990

      12 黄酒厂卫生规范 GB 12698-1990

      13 罐头厂卫生规范 GB 8950-1988

      14 白酒厂卫生规范 GB 8951-1988

      15 啤酒厂卫生规范 GB 8952-1988

      16 酱油厂卫生规范 GB 8953-1988

      17 食醋厂卫生规范 GB 8954-1988

      18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GB 8955-1988

      19 蜜饯厂卫生规范 GB 8956-2003

      20 糕点厂卫生规范 GB 8957-1988

      21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 19303-2003

      22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 1930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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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和编号 代替标准号

      1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1 粮食、蔬菜等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滴残留量标准 GB2763-1981

      2 食品中甲拌磷、杀硫磷、倍硫磷最大残留量标准 GB4788-1994

      3 食品中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允许残留量标准 GB5127-1998

      4 食品中辛硫磷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868-1994

      5 食品中百菌清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869-1994

      6 食品中多菌灵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870-1994

      7 食品中二氯苯醚菊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871-1994

      8 食品中乙酰甲胺磷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872-1994

      9 稻谷中甲胺磷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873-1994

      10 稻谷和棉子油中甲基对硫磷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874-1994

      11 食品中地亚农最大残留限量标 GB14928.1-1994

      12 食品中抗蚜威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928.2-1994

      13 食品中甲基嘧啶硫磷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928.3-1994

      14 食品中溴氰菊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928.4-1994

      15 食品中氰戊菊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928.5-1994

      16 花生仁、食用油(花生油、棉籽油〕中涕灭威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928.6-1994

      17 稻谷中呋喃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928.7-1994

      18 稻谷、柑桔中水胺硫磷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928.8-1994

      19 稻谷中三环唑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928.9-1994

      20 大米、蔬菜柑桔中奎硫磷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928.10-1994

      21 大米中杀虫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928.11-1994

      22 大米中杀虫双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928.12-1994

      23 食品中草甘膦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968-1994

      24 甘蔗、柑桔中克线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969-1994

      25 食品中噻嗪酮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970-1994

      26 食品西维因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971-1994

      27 食品粉锈宁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4972-1994

      28 食品中敌菌灵等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14个品种) GB15194-1994

      29 食品中灭幼脲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5195-1994

      30 食品中敌百虫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6319-1996

      31 食品中亚胺硫磷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6320-1996

      32 食品中阿特拉津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6323-1996

      33 双甲脒等农药在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16333-1996

      34 肉、蛋等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限量标准 GBn136-1981

      食品中环境污染物限量标准

      1 食品中汞限量卫生标准 GB2762-1994

      2 食品中氟允许量标准 GB4809-1984

      3 食品中砷限量卫生标准 GB4810-1994

      4 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卫生标准 GB7104-1994

      5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卫生标准 GB9674-1988

      6 食品中N-亚硝胺限量卫生标准 GB9677-1998

      7 食品中硒限量卫生标准 GB13105-1991

      8 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 GB13106-1991

      9 植物性食品中稀土限量卫生标准 GB13107-1991

      10 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卫生标准 GB15198-1994

      11 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 GB15199-1994

      12 食品中铁限量卫生标准 GB15200-1994

      13 食品中镉限量卫生标准 GB15201-1994

      14 面制食品中铝限量标准 GB15202-2003 GB15202-1994

      15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 GB14882-1994

      16 食品中铅限量卫生标准 GB14935-1994

      17 食品中铬限量卫生标准 GB14961-1994

      霉菌毒素限量标准

      1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标准 GB2761-1981

      2 牛乳及其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限量标准 GB9676-2003

      3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限量标准 GB14974-2003

      4 小麦、面粉、玉米及玉米粉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限量标准 GB16329-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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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

      1 GB 15193.1-2003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GB 15193.1-1994

      2 GB 15193.2-2003 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 GB 15193.2-1994

      3 GB 15193.3-2003 急性毒性试验 GB 15193.3-1994

      4 GB 15193.4-2003 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 GB 15193.4-1994

      5 GB 15193.5-2003 骨髓微核试验 GB 15193.5-1994

      6 GB 15193.6-2003 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GB 15193.6-1994

      7 GB 15193.7-2003 小鼠精子畸变试验 GB 15193.7-1994

      8 GB 15193.8-2003 小鼠睾丸染色体畸变试验 GB 15193.8-1994

      9 GB 15193.9-2003 显性致死试验 GB 15193.9-1994

      10 GB 15193.10-2003 非程序性DNA合成试验 GB15193.10-1994

      11 GB 15193.11-2003 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 GB 15193.11-1994

      12 GB 15193.12-2003 体外哺乳类细胞(V 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 GB 15193.12-1994

      13 GB 15193.13-2003 30天和90天喂养试验 GB 15193.13-1994

      14 GB 15193.14-2003 致畸试验 GB 15193.14-1994

      15 GB 15193.15-2003 繁殖试验 GB 15193.15-1994

      16 GB 15193.16-2003 代谢试验 GB 15193.16-1994

      17 GB 15193.17-2003 慢性毒性和和致癌试验 GB 15193.17-1994

      18 GB 15193.18-2003 日容许摄入量(ADI) GB 15193.18-1994

      19 GB 15193.19-2003 致突变物,致畸物和致癌物的处理方法 GB 15193.19-1994

      20 GB 15193.19-2003 TK 基因突变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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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和编号 代替标准号

      畜、禽肉及其制品卫生标准

      1 咸猪肉卫生标准 GBn137-1977

      2 猪肉卫生标准 GB2707-1994

      3 牛肉、羊肉、兔肉卫生标准 GB2708-1994

      4 鲜、冻禽产品 GB16869-2000

      5 肉灌肠卫生标准 GB2725.1-1994

      6 酱卤肉类卫生标准 GB2726-1996

      7 烧烤肉卫生标准 GB2727-1994

      8 肴肉卫生标准 GB2728-1981

      9 肉松卫生标准 GB2729-1994

      10 广式腊肉卫生标准 GB2730-1981

      11 火腿卫生标准 GB2731-1988

      12 板鸭(咸鸭)卫生标准 GB2732-1988

      13 香肠(腊肠)、香肚卫生标准 GB10147-1988

      14 西式蒸煮、烟熏火腿卫生标准 GB13101-1991

      15 肉干、肉脯卫生标准 GB16327-1996

      蛋与蛋制品卫生标准

      1 蛋卫生标准 GB2748-2003 GB2748-1996

      2 蛋制品卫生标准 GB2749-2003 GB2749-1996

      水生动、植物(藻类)及其制品卫生标准。

      1 海水鱼类卫生标准 GB2733-1994

      2 头足类海产品卫生标准 GB2735-1994

      3 淡水鱼卫生标准 GB2736-1994

      4 湟鱼卫生标准 GB2739-1994

      5 河虾卫生标准 GB2740-1994

      6 海虾卫生标准 GB2741-1994

      7 牡蛎卫生标准 GB2742-1994

      8 海蟹卫生标准 GB2743-1994

      9 海水贝类卫生标准 GB2744-1996

      10 熟制鱼糜灌肠卫生标准 GB10132-1988

      11 虾酱卫生标准 GB10133-1988

      12 鱼露卫生标准 GB10134-1988

      13 虾油卫生标准 GB10135-1988

      14 蟹糊(蟹酱)卫生标准 GB10136-1988

      15 蚝油、贻贝油卫生标准 GB10137-1988

      16 咸鲳鱼卫生标准 GB10138-1988

      17 咸鳗鱼卫生标准 GB10139-1988

      18 咸带鱼卫生标准 GB10140-1988

      19 咸鳓鱼卫生标准 GB10141-1988

      20 咸鲅鱼卫生标准 GB10142-1988

      21 咸黄鱼卫生标准 GB10143-1988

      22 干明太鱼卫生标准 GB10144-1988

      23 熟制鱼丸(半成品)卫生标准 GB10145-1988

      24 海水贝类干制品卫生标准 GB16324-1996

      25 烤鱼片卫生标准 GB16328-1996

      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

      1 稀奶油 GB5414-1985

      2 干酪卫生标准 GB5420-2003 GB5420-1985

      3 脱盐乳清粉卫生标准 GB11674-1989

      4 食品工业用甜炼乳卫生标准 GB13102-1991

      5 鲜乳卫生标准 GB19301-2003 GBn33- 1977

      6 酸牛乳卫生标准 GB19302-2003

      上一篇:

      

      

      前  言

      本标准在制定指标时,尽量与国内(SB/T 10250-95《方便面》)、国外(JAS通告1571-72《方便面》)同类食品标准保持一致。但由于生产状况与国外同类食品不完全相同,因此,本标准依据卫生学调查结果,应用具代表性数量样品的检测数据,参考国内(SB/T 10250-95)、国外(JAS通告1571-72)同类食品标准而制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提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方便面的分类、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荞麦粉、绿豆粉、米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或面质改良剂,加适量水调制、压延、成型、汽蒸后,经油炸或干燥处理,达到一定熟度的方便面。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鲜湿面”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3—85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7-199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6—199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分类

      根据生产工艺不同分为二类。

      3.1 油炸方便面:经食用油脂煎炸、脱水的方便面(简称油炸面)。

      3.2 非油炸方便面:经速冻干燥、微波干燥和真空干燥的方便面(简称非油炸面)。

      4 卫生要求

      4.1 感官指标

      4.1.1 色泽:呈该品种特有的颜色,无焦、生现象,正反两面可略有深浅差别。

      4.1.2 气味:气味正常,无霉味、哈喇味及其他异味。

      4.1.3 形状:外型整齐,花纹均匀。不得有异物、焦渣。

      4.1.4 烹调性:面条复水后,应无明显断条、并条,口感不夹生、不粘牙。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4.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微生物指标

      注: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救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5 检验方法

      本检验方法中所用试剂如不特别注明均为分析纯。

      5.1 感官指标

      5.1.1 取两袋(碗)以上样品观察,应具有各种方便面正常的色泽,不得有霉变及其他外来的污染物。

      5.1.2 取一袋(碗)样品,放人盛有500mL沸水的锅中煮3~5min后观察,应符合感官指标4.1.4的要求。

      5.2 理化指标

      5.2.1 样品的处理

      5.2.1.1 未配有调味料的方便面:取袋装或碗装方便面3袋(碗)为一件(约250g),简易(或散装)包装方便面200g,然后于玻璃乳钵中研碎混匀后放置在广口瓶保存于冰箱中备用。

      5.2.1.2 配有调味料的方便面:取袋装或碗装方便面3袋(碗)为一件(约250g),简易(或散装)包装方便面200g,然后将面块和调味料一起于玻璃乳钵中研碎混匀后放置在广口瓶保存于冰箱中备用。

      5.2.2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酸价

      按GB/T 5009.56规定提取脂肪。分析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56规定提取脂肪。分析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羰基价

      按GB/T 5009.56规定提取脂肪。分析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5.3.1 样品的采集

      袋装及碗装方便面3袋(碗)为一件,简易包装方便面采取200g.

      5.3.2 样品的处理

      5.3.2.1 未配有调味料的方便面:用无菌操作开封取样,称取面块25g,加入225mL灭菌生理盐水制成1:10匀质液。

      5.3.2.2 配有调味料的方便面:用无菌操作开封取样,将面块和全部调料及配料一起称重,按1:1(W/V)加入灭菌生理盐水,制成检样匀质液。

      5.3.2.2.1 称取50g匀质液加至200mL灭菌生理盐水中,成为1:10的稀释液。

      5.3.2.2.2 称取50g匀质液加至225mLGN增菌液中做志贺氏菌前增菌。

      5.3.2.2.3 称取50g匀质液加至225mL BP中做沙门氏菌前增菌。

      5.3.3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4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5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及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前  言

      本标准在制定指标时,尽量与国内外相关食品标准保持一致。但由于生产状况与国内外相关食品不完全相同,因此,本标准依据卫生学调查结果,应用具代表性数量样品的检测数据,参考国内GB 7099-

      1998《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 T7102.1-94《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和国外(JAS通告

      54389《江米条》)相关食品标准而制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提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膨化食品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豆类、薯类为主要原料,经加湿(调整水分)、膨化、烘烤、调味(或不调味)等工艺制成的具有一定酥松度的一类食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3—85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1996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7-199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6—199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膨化食品

      膨化食品是指采用膨化工艺制成的体积明显增大,且具有一定酥松度的食品。

      4 分类

      4.1 根据膨化食品生产工艺不同分为二类。

      4.1.1 油脂型膨化食品:原料经食用油脂煎炸或用经过调味的植物油喷洒、浸渍、干燥等方式而制成的食品。

      4.1.2 非油脂型膨化食品:原料经膨化器加温(调整水分)、挤压、焙烤、调味(或不调味)而制成的膨化食品。

      5 卫生要求

      5.1 感官指标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正常色泽、气味和滋味,不得有酸败、发霉等异味。

      5.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5.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微生物指标

      注: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救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取两包以上样品打开包装后观察,应具有各种品种正常的色泽,不得有霉变及其他外来污染物。品尝其味,不得有酸败、哈喇味等异味。

      6.2 理化指标

      6.2.1 样品的处理

      取0.5kg含油脂较多的样品或1kg含油脂少的样品,在玻璃乳钵中研碎,混合均匀后放置广口瓶内保存于冰箱中备用。

      6.2.2 水分

      水分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酸价

      按GB/T 5009.56规定提取脂肪。分析按GB/T 5009.3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56规定提取脂肪。分析按GB/T 5009.3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羰基价

      按GB/T 5009.56规定提取脂肪。分析按GB/T 5009.3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黄曲霉毒素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前  言

      为正确评价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质量,根据GB/ T1.1- 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和GB/T1.22-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单元:标准内容的确定方法第22部分:引用标准的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提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的卫生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蔬菜及其他植物为原料,经清洗、取汁(或制浆)、浓缩、杀菌等工序制成不含人工合成色素、包装在封闭容器中,用于兑制饮料或加工食品的浓缩果蔬汁(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1996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9—1996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方法

      GB 14974—94 苹果和山植制品中展青霉素限量卫生标准

      3 卫生要求

      3.1 感官要求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3.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微生物指标

      注: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及致病性球菌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取250mL样品于无色玻璃杯中,采用目测、鼻嗅、口尝的方法进行检验。

      4.2 理化检验

      4.2.1 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执行。

      4.2.2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执行。

      4.2.3 铜的测定

      按GB/T 5009.13执行。

      4.2.4 展青霉素的测定

      按GB 14974执行。

      4.2.5 防腐剂的测定

      按GB/T 5009.29执行。

      4.3 微生物检验

      4.3.1 菌落总数的测定

      按GB 4789.2执行。

      4.3.2 大肠菌群的测定

      按GB 4789.3执行。

      4.3.3 沙门氏菌的检验

      按GB 4789.4执行。

      4.3.4 志贺氏菌检验

      按GB 4789.5执行。

      4.3.5 葡萄球菌检验

      按GB 4789.10执行。

      4.3.6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按GB 4789.11执行。

      4.3.7 霉菌和酵母计数

      按GB 4789.15执行。

      前  言

      本标准是辐照食品类别卫生标准中的一个独立部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4891.1—94和GB 14891.10—9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提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照熟畜禽肉类食品的技术要求、包装标志和检验方法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γ射线或电子束辐照灭菌以延长保质期为目的的熟猪肉、熟牛肉、熟羊肉、熟兔肉、盐水鸭、烤鸭、烧鸡、扒鸡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25.1—94 肉灌肠卫生标准

      GB 4789.17—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检验

      GB 5009.33—1996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凡进行辐照的熟畜禽肉类食品在照射前的生产和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企业卫生规范和有关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3.2 辐照包装

      提供辐照的熟畜禽肉类食品其每一最小销售单位都需单独用食品包装用的复合塑料薄膜包装袋真空封口包装;外包装(运输包装)要用防潮瓦楞纸板箱。

      3.3 剂量限制与照射要求

      3.3.1 剂量限制:熟畜禽肉类食品经60Co或137Csγ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能量低于10 MeV的电子束辐照,其总体平均吸收剂量不得大于8 kGy.

      3.3.2 照射要求:辐照均匀,剂量准确,平均吸收剂量分布不均匀度≤1.5.

      3.4 感官指标

      包装完好,袋内为负压,复合塑料薄膜紧贴内容熟畜禽肉类食品。熟畜禽肉类食品坚实而有弹性,脂肪白色或微黄色、透明;具有各自固有的气味及滋味;无粘液、无霉斑、无腐败、无酸臭、无其他异味。

      3.5 理化指标

      亚硝酸盐含量按GB 2725.1规定执行。

      3.6 细菌指标

      细菌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细菌指标

      4 包装标志要求

      应符合GB 7718和卫生部第47号部长令《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检查

      采用目测、手检、鼻嗅、品尝方法操作。

      5.2 理化指标检测

      按GB 5009.33规定执行。

      5.3 细菌指标检验

      按GB 4789.17规定执行。

      前  言

      本标准同时代替GB 2710—81《冻鸡肉卫生标准》、GB 2724—81《鲜鸡肉卫生标准》和GB 10148—88《鲜(冻)鸭、鹅肉卫生标准》。

      GB 2710—81和GB 2724—81将冷冻和新鲜鸡肉鲜度分为二级,并以感官指标和挥发性盐基氮(TVB-N)来区别,一级鲜度肌肉和腹腔具有鲜鸡肉正常的气味,TVB-N≤15mg/100g;二级鲜度腹腔有轻度不快味,TVB-N≤25mg/100g.未冷冻和冷冻鸡肉的标准分开。GB 10148—88也将鸭、鹅肉鲜度分为二级,一级鲜度具有鸭、鹅肉固有的气味,TVB-N≤13mg/100g;二级鲜度允许肌肉有轻度异味,TVB-N≤20mg/100g.该标准将未冷冻和冷冻两种鸭、鹅肉定为一个标准。

      本标准将未冷冻和冷冻的家禽(包括鸡、鸭、鹅)的卫生标准合并成一个,并取消二级鲜度,只制定了正常家禽应具有的感官性状及理化指标,TVB-N≤20mg/100g.

      本标准还增添了兽药残留指标——四环素残留量,限量为0.25mg/kg.

      本标准于1981年首次发布,1996年11月进行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检验合格的新鲜(未冷冻)或冷冻的家禽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2—94 食品中汞限量卫生标准

      GB/T 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4—1996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SN 0179—92 出口食品中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3 卫生要求

      3.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注:冻禽应解冻后观察,指标应符合以上要求。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4 检验方法

      4.1感官检验

      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形态,并嗅其气味,取禽的腿肉或脯肉剪成块状,放入烧杯并加适量水煮沸后嗅其气味,并观察上浮脂肪性状。

      4.2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执行。

      4.3 汞

      按GB/T 5009.17执行。

      4.4 四环素

      按SN 0179执行。

      【英文名称】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标准编号】GB 16153—1996

      【代替编号】

      【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颁布时间】1996年1月29日

      【实施时间】1996年9月1日

      【内容】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饭馆(餐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卫生标准,并提出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有空调装置的饭馆(餐厅)。

      2.引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值

      3.2 卫生要求

      3.2.1 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3.2.2 各类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食(餐)具应执行GB 14934规定。

      3.2.3 供应的饮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3.2.4 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m2.

      3.2.5 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3.2.6 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3.2.7 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3.2.8 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4.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善、尹先仁、黄荣、高国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酱油卫生标准:

      GB2717-2003

      本标准适用于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

      酱油:以富含蛋白质的豆类和富含淀粉的谷类及其副产品为主要原料,在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生物酶的催化作用下分解制成并经浸滤提取的调味汁液。酱油按生产工艺分为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按食用方法分为烹调酱油和餐桌酱油。

      烹调酱油:不直接食用的,适用于烹调加工的酱油。

      餐桌酱油:既可直接食用,又可用于烹调加工的酱油。

      食醋卫生标准:

      GB2719-2003

      本标准适用于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

      食醋:以粮食、果实、酒类等含有淀粉、糖类、酒精的原料,经微生物酿造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

      酿造食醋: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料或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造而成的液体调味品。

      配制食醋: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冰乙酸(食品级)、食品添加剂等混合而成的调味食醋。

      欢迎光临医学知识_疾病常识_中药大全_医学知识网,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味精卫生标准【公共卫生标准】,是有关公共卫生知识的相关信息,希望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您能够有所收获,文章末尾延伸阅读部分收集了与本文相关的文章、图片及视频,便于拓展读者了解,以下是完整的【味精卫生标准】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720-81

      味精卫生标准 代替GBn 6-77

      味精系指以粮食为原料经发酵提纯的谷氨酸钠结晶。

      1、感官指标:

      具有正常味精色泽、滋味,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不得有异味及夹杂物。

      2、理化指标见下表:

      项目 指标

      麸酸钠 符合产品规格

      铅( mg/kg ,以Pb计) ≤1

      砷( mg/kg ,以As计) ≤0.5

      锌( mg/kg ,以Zn计) ≤5

      主要包括:

      ①感官指标,食用的色、香、型;

      ②细菌及其他生物指标,有食品菌落总数、食品大肠菌群最近似数、各种致病菌;

      ③毒理学指标,即各种化学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食品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食品中天然有毒成分、生物性毒素(如霉菌毒素、细菌毒素等)以及污染食品的放射性核素等在食品的容许量;

      ④间接反映食品卫生质量可能发生变化的指标,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如粮食、奶粉中的水分含量等;

      ⑤商品规格质量指标。

      欢迎光临医学知识_疾病常识_中药大全_医学知识网,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果蔬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公共卫生标准】,是有关公共卫生知识的相关信息,希望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您能够有所收获,文章末尾延伸阅读部分收集了与本文相关的文章、图片及视频,便于拓展读者了解,以下是完整的【果蔬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原文:

      中国营养学会1988年修订了推荐了我国居民《每日膳食中营养素供给量》,这是一项具有权威性的学术文件,但不是正式的卫生标准,可供作参考。它是在满足身体正常生理需要的基础上,按食物生产情况和饮食习惯规定的供给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一般高于生理需要量。我国已颁布的《食品卫生标准(GBn-54-81)》还对食品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含量作了规定。

      欢迎光临医学知识_疾病常识_中药大全_医学知识网,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物理因素卫生标准【公共卫生标准】,是有关公共卫生知识的相关信息,希望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您能够有所收获,文章末尾延伸阅读部分收集了与本文相关的文章、图片及视频,便于拓展读者了解,以下是完整的【物理因素卫生标准】原文:

      卫生标准是进行卫生监督工作的依据,但它不是安全与否的绝对界限。例如,在诊断职业中毒时,应当参考车间空气中有关毒物的浓度是否超过车间最高容许浓度,但是也不能仅凭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超过卫生标准就作为诊断的唯一依据。在询问病人职业史时,不应单纯询问接触什么毒物,还必须了解该毒物在车间中的浓度,与卫生标准比较,并结合中毒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作为诊断时参考。

      卫生标准具有立法意义。它是进行规划设计、卫生监测、环境质量评价以及采取各种治理措施和评价措施效果的依据,也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总之,卫生标准是保护人群健康的依据。

      规定粮食、油料及其制品的卫生指标、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有关粮油的卫生行为规范的标准。主要包括粮油感官卫生指标、有毒有害菌类和植物种子指标、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及污染限量指标、仪器添加剂卫生要求、粮油生产加工和储存、包装、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运输过程的卫生要求等。适用于原粮(包括禾谷类、豆类、薯类等)和成品粮、粮食制品、植物原油和食用动植物油脂。

      本标准试行稿自1989年试行以来,微生物指标均能达到标准,考虑到近几年来生产厂家的产品均采用管道化生产,自动化程度提高,减少了污染机会,另外,氢化油只作为原料,在产品加工中还须进一步消毒,对产品影响不大,故在本次制定标准中可不订微生物指标。本标准是根据实测数据并参考氢化油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由全国食用植物油标准研究协作组承担制定任务。

      本标准于1998年5月5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召萍、姜培珍、张泽。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氢化油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经氢化和精炼处理后制得的食品工业用原料。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 5009.13-1996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GB/T 5009.37-199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卫生要求3.1 感官指标外观呈乳白色塑性固体,质地均匀,无异味。

      3.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酸价,mgKOH/g ≤ 1

      过氧化值,% ≤0.1

      铜(以Cu计),mg/kg ≤ 0.2

      铅(以Pb计),mg/kg ≤1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按本标准附录A操作。

      4.2 酸价:按GB/T 5009.37中第2.1规定执行。

      4.3 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中第2.2规定执行。

      4.4 铅: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4.5 铜:按GB/T 5009.13规定执行。

      附录 A(标准的附录)

      感官检查

      A1 色泽A1.1 仪器培养皿:直径50mm. A1.2 操作方法用洁净玻璃棒挑取样品一小块(约1cm2),置于培养皿中央,在自然光下仔细观察或置于白色背景借其反射光线观察,并按下列词句记述:白色、灰白色、乳白色、柠檬色、淡黄色、黄色、橙色等。

      A2 外形A2.1 操作方法用洁净玻璃棒轻轻拨动上述培养皿中的样品,判断其软硬程度,并按下列词句记录:硬固体、固体、半固体、稠胶体、半流体等。

      用洁净玻璃棒挑起样品一小块,置于洗净的食指头上,用拇指与食指搓揉,细心体会手指的感觉,然后按粗糙、有小颗粒、细腻等词句记述。

      A3 气味及滋味A3.1 仪器A3.1.1 烧杯:50mL. A3.1.2 水浴。

      A3.2 操作方法用洁净玻璃棒挑起样品一小块,置于50mL烧杯中。于水浴上加热至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闻其气味,并用玻璃棒蘸取少许样品,置舌尖上鉴别其滋味和气味。然后按焦糊味、酸败味、臭味、腥味、霉味、牛奶味、奶油香味等词句记述,滋味则以甜、酸、苦、辣、咸、平淡、可口等词句记述。

      在酒类生产过程中,从原料选择到加工工艺等诸环节都应达到卫生要求。

      ①所有的原辅料应具有正常色泽和良好感官性状,无腐变、无异味、无腐烂,酿酒所需的粮食类原料如大麦、大米等应符合《粮食卫生标准》;

      ②生产酒类时,所需的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③酿酒用设备、用具、管道必须保持清洁,避免生霉和其他杂菌污染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欢迎光临医学知识_疾病常识_中药大全_医学知识网,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辐照食品卫生安全性【公共卫生标准】,是有关公共卫生知识的相关信息,希望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您能够有所收获,文章末尾延伸阅读部分收集了与本文相关的文章、图片及视频,便于拓展读者了解,以下是完整的【辐照食品卫生安全性】原文: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主要以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病人的潜伏期和中毒的特有表现为依据,实验室诊断是为了确定中毒的病因而进行的。

      1. 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中毒。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

      2. 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

      3.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

      4. 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5. 食物中毒的确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诊断资料,由于采样不及时或已用药或其他技术、学术上的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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