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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压熔断器附件一般要求

    文/ 发布于2017-10-24 浏览次数:14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部标准

      JB 4011.1-85

      低压熔断器一般要求

      1 引言

      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有填料封闭管式限流熔断体的熔定分断能力不低于6kA的熔断器,该熔断器作为额定电压不超过1200V的工频交流电路或额定电压不超过1500V的直流电路中的保护之用。

      本标准的其它部分(见1.3.3中b、c、d)将涉及特定条件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注:①对于“a”熔断体,关于直流电路的性能应服从制造厂与用户之间的协议。

      ②对于某些特殊用途的熔断器,例如电力机车用熔断器或高频电路用熔断器,本标准须作修正和补充,如有必要,须单独另订标准。

      ③包括在JB4012-85《低压空气式隔离器、开关、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中的熔断器组合电器使用的熔断器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同时应满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特殊要求。如机械寿命等,其性能应由熔断器制造厂和用户协商。

      ④本标准不适用于半封闭插入式熔断器,无填料密闭管式熔断器及微型熔断器。

      1.2 主要目的

      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规定熔断器或熔断器部件(熔断器底座,熔断器载熔件,熔断体)的特性。以便在尺寸有互换性情况下与具有同样特性的其它熔断器或熔断器部件进行更换。因此,本标准特别与下述内容有关:

      1.2.1 熔断器的主要特性

      a.额定值;

      b.绝缘;

      c.正常工作时的温升;

      d.耗散功率和接受功率;

      e.时间--电流特性;

      f.截断电流特性和I2t特性。

      1.2.2 验证熔断器特性的试验

      1.2.3 熔断器的标志

      1.3 和其它标准关系

      1.3.1 和国内标准关系

      本标准符合GB1497-85《低压电器基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1.3.2 和国际标准关系

      本标准按照IEC269-1《低压熔断器 一般要求》并考虑更新稿IEC269-1《低压熔断器

      一般要求》草案32B(CO)47的动向而制订的,在技术实质上与IEC269-1等效。

      1.3.3 低压熔断器标准组成

      a.JB4011.1-85《低压熔断器 一般要求》;

      b.JB4011.2-85《低压熔断器 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补充要求》;

      c.JB4011.3-85《低压熔断器 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补充要求》;

      d.JB4011.4-85《低压熔断器 半导体器件保护用的熔断器补充要求》。

      低压熔断器标准的各补充要求部分应与本标准一起使用,这样才能满足特定条件使用的熔断器全部要求。

      2 名词、术语

      2.1 概述

      除本标准补充规定的名词术语外,其余有关的名词术语均应符合GB2900.18-82《电工名词术语低压电器》。

      2.2 熔断器及其组成部分术语

      2.2.1 熔断器

      fuse

      见GB2900.18中2.1.6。

      2.2.2 熔断器支持件

      fuse-holder

      见GB2900.18中3.6.6。

      2.2.3 熔断器底座

      fuse-base

      见G900.18中3.6.5。

      2.2.4 载熔件

      fuse-carrier

      见GB2900.18中3.6.4。

      2.2.5 熔断体

      fuse-link

      见GB2900.18中3.6.2。

      2.2.6 熔断器触头

      contact

      用以保证熔断体与相应的熔断器支持件之间的电路连续性的二个或二个以上导电部件。

      2.2.7 熔体

      fuse-element

      GB2900.18中3.6.1。

      2.2.8 熔管

      cartridge

      见GB2900.18中3.6.7。

      2.2.9 熔断撞击器

      striker

      见GB2900.18中3.6.8。

      2.2.10 熔断信号器

      signal-device

      熔断器的一个附件,在熔断器动作后,立即动作,发出信号,并在与熔断器共同使用时,不显著影响熔断器的性能。

      2.2.11 熔断器接线端子

      terminal

      用来与外部电路进行电连接的熔断器的导电部件。

      注:可按照其指定电路种类(如:主接线端子,接地端子等等)也可按照其设计(如:螺旋式接线端子,插入式接线端子等等)来区分接线端子。

      2.2.12 模拟熔断体

      dummy fuse-link

      具有一定耗散功率及尺寸的试验用的熔断体。

      2.2.13 试验架

      test-rig

      供熔断器试验用的符合规定的支架。

      2.2.14 标准限位件

      gauge-piece

      用以达到某种非互换程度的熔断器底座的附件。

      2.3 一般术语

      2.3.1 有填料封闭管式熔断器

      powder filled cartridge fuse

      见GB2900.18中2.1.7。

      2.3.2 限流熔断体

      current-limiting fuse-link

      在规定电流范围内由于其熔断而显著地限制电流至低于预期电流峰值的一种熔断体。

      2.3.3 “g”熔断体

      “g”fuse-link

      在规定条件下能分断引起熔体熔化的电流至其额定分断能力之间的所有电流的一种限流熔断体。

      2.3.4 “a”熔断体

      “a”fuse-link

      在规定条件下能分断表示在时间--电流特性上的最小电流(图2中K2In)至其额定分断能力之间的所有电流的一种熔断体。

      2.3.5 各种温度

      2.3.5.1 周围空气温度(Ta)

      ambient air temperture(Ta)

      周围空气温度Ta是指距熔断器外壳(如果有外壳的话)约1m处的空气温度。

      2.3.5.2 流体环境温度(Te)

      fluid environment temperture(Te)

      流体环境温度Te是冷却熔断器部件(触头、接线端子等)的流体温度。如果熔断器部件是被封闭安装在某一外壳中的话,则Te为周围空气温度Ta和熔断器部件(触头、接线端子等)接触的内部流体的温升(相对于周围空气温度)ΔTe之和。如果熔断体是开启安装的,则可认为Te等于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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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部标准

      JB4012-85

      低压空气式隔离器、开关、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1 引言

      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200V或直流1500V及以下的配电电路和电动机电路中的空气式隔离器、开关、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以下统称为电器)。

      熔断器组合电器中的熔断器必须符合JB4011 1-85《低压熔断器一般要求》的要求。

      注:①若电器不靠人力操作,则必须符合附加要求。附加要求必须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②开关(或隔离器)的结构可以是转动式的、刀形的、用凸轮控制的等等。

      1.2 主要目的

      本标准的主要目的在于规定:

      a.电器的特性;

      b.正常情况下电器的工作状态和性能;

      c.非正常情况下,如短路时,电器的工作状态和性能;

      d.为证实电器能达到以上要求,需进行的各项试验和应采用的试验方法;

      e.铭牌上应标明的数据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1.3 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1.3.1 和国内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符合GB1497-85《低压电器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引用下列标准的有关部分:

      a.GB4942.2-85《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b.JB2455-85《压接触器》;

      c.GB2900.18-82《电工名词术语 低压电器》;

      d.GB4025-84《控制电气设备的操作件标准运动方向》;

      e.GB4026-83《电器接线端子的识别和用字母数字符号标志接线端子的通则》;

      f.GB4207-84《固体绝缘材料在潮湿条件下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和耐漏电起痕指数的测定方法》;

      g.GB998-82《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1.3.2 和国际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在技术实质上等效采用IEC408(1972)、IEC408修正第一号(1979)和第二号(1983)《低压空气式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本标准参考IEC664(1980)、IEC664A(1981)《低压系统的绝缘配合以及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本标准考虑到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的发展动向。

      2 名词、术语

      本标准采用的主要名词、术语规定如下:

      2.1 电器

      devices

      2.1.1 开关电器

      switching device

      (见GB2900.18中1.1.4)

      2.1.2 机械开关电器

      mechanical switching device

      (见GB2900.18中1.1.5)

      2.1.3 (机械的)开关

      switch (mechanical)

      在正常的电路条件下(包括规定的过载),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并在规定的非正常电路条件下(如短路),在规定时间内,能承载电流的一种机械开关电器。

      注:开关也可能具有接通一定短路电流的能力,但不具有分断短路电流的能力。

      2.1.4 隔离器

      disconnector (isolator)

      在断开状态下能符合规定的隔离功能要求的机械开关电器。

      若电路中电流可忽略,隔离器能分断或接通电路。隔离器也能承载正常电路条件下的电流,以及在一定时间内承载非正常电路条件下(如短路)的电流。

      注:①套管、母线、连接线和短电缆等的电容电流以及电压互感器和分压器的电流认为可以忽略。

      ②隔离器可具有一定的接通和(或)分断能力。

      ③规定的隔离功能要求不仅仅限于对隔离距离的要求。

      2.1.5 隔离开关

      switch-disconnector

      在断开状态下能符合隔离器的隔离要求的开关。

      2.1.6 熔断器组合电器

      fuse-combination unit

      由制造厂或按其说明书将机械开关电器与一个或几个熔断器组装在同一单元的组合电器。

      2.1.6.1 负荷开关开;开关熔断器组

      switch-fuse

      (见GB2900.18中2.1.4)

      2.1.6.2 隔离器熔断器组

      disoonnector-fuse

      一极或多极与熔断器串联,组成一个单元的隔离器。

      2.1.6.3 熔断器式刀开关;熔断器式开关

      fuse-switch

      (见GB2900.18中2.1.5)

      2.1.6.4 熔断器式隔离器

      fuse-disconnector

      动触头由熔断体或带有熔断体的载熔件组成的隔离器。

      2.2 结构部件

      constructional elements

      2.2.1 带电部分

      live part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带电的任何导体或导电部分。

      注:带电部分也包括中性线及与其连接的导电部分。

      2.2.2 开关电器的极

      pole of a switching device

      仅与开关电器的主电路的一个单独导电路径相连的开关电器的一部分,它不包括那些用来将所有各极固定在一起和使各级一起动作的部分。

      注:若开关电器仅有一个极,则称为单极开关电器。若有几个极,而且这些极是结合在一起(或能结合在一起)可以同时操作,则称为多极(二极、三极)开关电器。

      2.3 操作

      operation

      2.3.1 (机械开关电器的)操作

      operation(of a mechanical switching device)

      动触头从一个位置转换到另一个相邻位置。

      注:①操作可以是闭合操作或断开操作;

      ②若需要加以区别,则电气意义上的操作(如接通或分断)可称为通断操作;机械意义上的操作(如闭合或断开)可称为机械操作。

      2.3.2 (机械开关电器的)操作循环

      oderating cycle(of a mechanical switching device)

      (见GB2900.18中1.2.2)

      2.3.3 (机械开关电器的)有关人力操作

      dependent manual operatinon(of a mechanical switching cevice)

      (见GB2900.18中1.2.11)

      2.3.4 (机械开关电器的)储能操作

      stored energy operation(of a mechanical switching device)

      利用操作前储存于机构本身内的,并且在预定条件下足以完成操作的能量所进行的操作。

      注:这种操作可再按下述分类:

      能量如何储存(弹簧、重物等);

      能量如何产生(人力、电等);

      能量如何释放(人力、电等)。

      2.3.5 (机械开关电器的)无关人力操作

      independent manual operation (of a mechanical switching de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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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部标准

      JB 2455-85

      代压接触器

      1 引言

      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50Hz(或60Hz)、额定电压至1200V或直流额定电压1500V的一般用途的接触器(以下简称接触器)。该接触器可用以接通和分断电路,并与适当的热继电器或电子式保护装置组成电磁起动器,以保护可能发生操作过负荷的电路。

      注:接触器的派生品种,除特殊要求外,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2 主要目的

      本标准主要目的在于说明以下几点:

      a.接触器的特性;

      b.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安装条件;

      c.结构和性能要求;

      d.验证特性和性能要求的试验方法与规则;

      e.接触器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3 和其它标准的关系

      1.3.1 和国内标准的关系

      a.本标准符合GB1497-85《低压电器基本标准》,在试验方法的一些方面引用了GB998-82《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有关条款;

      b.辅助触头部分参照了JB4013.1-85《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的有关条款。

      1.3.2 和国际标准的关系

      a.本标准等交采用IEC158-1~1A、1B、1C(1970~1983)《低压控制设备 第一部分:接触器》;

      b.辅助触头部分参照采用IEC337-1~1A、1B(11970~1975)《控制开关》;

      c.有关绝缘配合方面参照采用IEC664(1980),IEC664A(1981)《低压系统的绝缘配合,包括电气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2 名词、术语

      2.1 有关接触器的名词、术语

      2.1.1 开关电器

      switching device

      见GB2900.18-82《电工名词术语 低压电器》1.1.4。

      2.1.2 机械开关电器

      mechanical switching device

      见GB2900.18中1.1.5。

      2.1.3 (机械的)接触器

      contactor(mechanical)

      2.1.4 电磁接触器

      electromagnetic contactor

      见GB2900.18中2.2.6。

      2.1.5 气动接触器

      pneumatic contactor

      由压缩空气装置产和的力带动主触头闭合或断开的一种接触器。

      2.1.6 电磁气动接触器

      electromagnetic pneumatic contactor

      见GB2900.18中2.2.7。

      2.1.7 锁扣接触器

      latched contactor

      见GB2900.18中2.2.8。

      2.1.8 主电路

      main circuit

      见GB2900.18中3.1.1。

      2.1.9 接触器的极

      pole of a contactor

      仅与接触器主电路的电气上分开的导电路之一相联的接触器的部件,它不包括那些用来将所有各极固定在一起动作的部件。

      2.1.10 主触头

      main contact

      见GB2900.18中3.3.3。

      2.1.11 分断电流

      breaking current

      见GB2900.18中4.1.16。

      2.1.12 分断能力

      breaking capacity

      见GB2900.18中4.2.15。

      2.1.13 接通能力

      making capacity

      见GB2900.18中4.2.16。

      2.1.14 恢复电压

      recovery voltage

      见GB2900.18中4.1.25。

      2.1.15 瞬态恢复电压

      transint recovery voltage

      见GB2900.18中4.1.26。

      2.1.16 稳态恢复电压

      steady-state recovery voltage

      见GB2900.18中4.1.27。

      2.1.17 短时耐受电流

      short-time withstand current

      见GB2900.18中4.1.18。

      2.1.18 电气间隙

      clearance

      见GB2900.18中4.1.1。

      2.1.19 爬电距离

      creepage distance

      见GB2900.18中4.1.3。

      2.1.20 工作制

      duty

      见GB2900.18中1.3。

      2.1.21 周围空气温度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见GB1497中2.2.2。

      2.2 接触器的位置、控制回路与辅助电路的名词术语

      2.2.1 休止位置

      position or rest

      见GB2900.18中1.2.10。

      2.2.2 控制回路

      control circuit

      见GB2900.18中3.1.2。

      2.2.3 控制触头

      control contact

      见GB2900.18中3.3.8。

      2.2.4 辅助电路auxiliary circuit

      见GB2900.18中3.1.3。

      2.2.5 辅助触头

      auxiliary contact

      见GB2900.18中3.3.9。

      2.2.6 常开触头

      make contact,a-contact

      见GB2900.18中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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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部标准

      JB 4013.1-85

      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的一般要求

      1 引言

      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1000Hz(及以下)额定电压为1000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600V及以下的作控制、信号、联锁等用途的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

      控制电路电器包括控制开关及与之相联的电器如指标灯等。

      控制开关包括开关元件和操动系统。

      一个开关元件可为一个触头元件或一个半导体元件。

      1.1.1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各种型式的控制电路电器:

      a.人力操作控制开关:按钮、旋转开关、脚踏开关、主令控制器等。

      b.电磁操作控制开关:带有延时或瞬时的接触器式继电器,电压、电流、时间或中间等继电器;

      c.指示开关:压力开关、热敏开关(包括温度继电器)、程序器等;

      d.位置开关:限位开关、行程开关、或由机器的部件或机械操作的其它控制开关;

      注:微动开关包括在位置开关中。

      e.接近开关及其它无触点开关电器;

      f.指示灯等。

      1.1.2 本标准亦适用于机械开关电器(其主电路符合其它标准)中的下述特殊形式的开关元件:

      a.接触器、交流起动器、低压断路器、低压空气式隔离器、开关、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等的辅助触头(该触头不仅仅与接触器等的线圈联用);

      b.外壳门联锁触头;

      c.主电路用控制器的控制电路触头;

      d.过载继电器的控制电路触头。

      本标准不包括JB3115-82《电力系统保护、自动继电器及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的保护继电器。

      1.2 主要目的

      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要说明:

      a.控制电路电器的特性;

      b.控制电路电器的正常工作条件;

      c.控制电路电器的结构与性能要求;

      d.控制电路电器的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1.3 和其它标准的关系

      1.3.1 和国内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符合下列标准中有关条款的名词术语的定义、电气性能要求、电器试验方法、材料试验方法和其它要求:

      a.GB2900.1-82《电工名词术语 基本名词术语》;

      b.GB2900.18-82《电工名词术语 低压电器》;

      c.GB156-80《额定电压》;

      d.GB762-80《电气设备额定电流》;

      e.GB4942.2-85《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f.GB1497-85《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GB998-82《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h.GB5169.4-85《着火危险试验灼热丝试验方法和导则》;

      i.GB4207-84《固体绝缘材料在潮湿条件下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和耐漏电起痕指数的测定方法》;

      j.GB2423.4-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k.GB4026-83《电器接线端子的识别和用字母数字符号标志接线端子的通则》;

      l.GB4025-83《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

      m.JB2759-80《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n.JB3284-83《电机、电器产品运输、贮存基本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1.3.2 和国际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等效采用下列国际标准:

      a.国际电工委员会出版物IEC337-1(1970)、IEC337-1A(1973)、IEC337-1B(1975)、IEC337-2(1972)、IEC337-2A(1973)、IEC337-2B(1976)及IEC337-2C(1977)等《控制开关》标准;

      b.国际电工委员会出版物IEC664(1980)及IEC664(1981)《低压系统的绝缘配合,包括电气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标准;

      c.国际电工委员会出版物IEC158-1(1970)及IEC158-1B(1979)《接触器》标准中有关辅助电路、控制电路和操作极限等部分;

      d.国际电工委员会出版物IEC255-1-OO(1975)《有或无电气继电器》标准中的延时部分。

      本标准同时适当考虑了IEC近期(1979~1983)标准的修订动向。

      2 名词、术语

      2.1 基本定义

      2.1.1 控制电路电器

      control circuit device

      见GP1497第2.3.14款。

      2.1.2 控制开关

      control switch

      见GB1497第2.3.15款。

      注:①一个控制开关可具有一个或多个开关元件。控制开关的所有开关元件具有共同的操动系统。

      ②一个控制开关也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半导体元件所组成。

      2.1.2.1 人力操作控制开关

      manually operated control switch

      用人力操动的控制开关。

      2.1.2.2 电磁操作控制开关

      electromagnetically operated control switch

      用电磁铁操动的控制开关。

      2.1.2.3 操纵杆式控制开关

      joy-stick control switch

      其操动器系由操作柄或操作杆所组成的控制开关,在其位置之一时,其操作柄或操作杆与面板或外壳之间成一直角并向外伸出,且采用角位移进行操作。

      注:①操纵杆式控制开关随着操作杆朝不同方向的位移而有两个以上的位置,从而有区别地操作触头元件,则称为操纵杆式选择开关。操纵杆式控制开关不论朝哪个方向位移,都是同样地操作所有触头元件,则称为摇杆式控制开关。

      ②操作柄或操作杆可以有或没有复位弹簧。

      2.1.2.4 隔离控制开关

      isolating control switch

      控制开关用作肯定断开的场合及具有一个于控制电路中按照规定要求的或有关脉冲耐压要求的隔离距离。

      2.1.3 控制站

      control station

      安装在同一面板上或装在同一外壳内的一个或多个控制开关的组合。

      注:一个控制站的面板上或外壳内也可以包括有关的设备,如:电位器、信号灯、仪器等。

      2.1.4 触头

      contact

      见GB2900.18第3.3.2款。

      2.1.4.1 接通触头

      make contact

      见GB2900.18第3.3.5款。

      2.1.4.2 分断触头

      break contact

      见GB2900.18第3.3.6款。

      2.1.4.3 转换触头

      change-over contact

      见GB2900.18第3.3.7款。

      2.1.4.4 控制触头

      control contact

      见GB2900.18第3.3.8款。

      2.1.4.5 辅助触头

      auxillary contact

      见GB2900.18第3.3.9款。

      2.1.5 开关元件

      switching element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

      设计技术规定

      SDGJ31—83

      (试行)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

      SDGJ31—83(试行)的通知

      (83)水电电规设字第83 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统一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标准,原电力建设总局于

      1979 年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了《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在征求了有关电

      管局、电力局、火力发电厂以及电力设计院意见的基础上,我院于1982 年12 月在成都组织

      了对该规定的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SDGJ31—83(试行)。

      1983 年5 月23 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的厂内通信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

      济政策,应认真总结施工和生产运行经验,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在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中,应尽量采用定型产品,并应积极慎重地、有步骤地采用和推

      广经过试验及鉴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单台汽轮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为12000~300000kW 的新建或

      扩建的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对改建的、企业自备的或一厂多站的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可

      参照使用本规定。

      在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原有的通信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利用。

      第1.0.3 条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应按发电厂组织机构、汽轮发电机组容量和台数、控

      制方式、调度体制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并应与电力系统通信设计相适应。

      第1.0.4 条发电厂厂内通信应装设下列主要设施:

      一、生产管理通信。

      二、生产调度通信。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酌情设置——岗位直通电话、生产扩音和统一计时装置。必要时

      还可装设全厂事故报警信号。

      第1.0.5 条对发电厂中继方式的要求:

      一、发电厂内应安装1 台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当一厂多站时,各交换机间的中继方式

      宜采用全自动接续。

      二、发电厂生产调度总机与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间,一般设有中继线连接。

      三、发电厂至市话局的通信,应分为限制性用户(呼出、呼入同时采取限制)和非限制性

      用户两种。其限制性用户的数量,可按交换机容量的30%~40%确定。

      四、发电厂至市话局的中继方式,可采用用户小交换机的中继方式。呼出应全自动接续,

      呼入应设人工话务台转接。

      中继线可全部采用双向中继线,也可全部采用单向中继线,或部分采用单向和双向的中

      继线。

      所需中继线的数量(以双向计),可按发电厂所装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非限制用户门数的

      4%确定。

      五、发电厂与长话局的联系,可经由市话局转接。

      第二章生产管理通信

      第2.0.1 条发电厂厂内应设置专用的生产管理通信电话交换机设备。该设备并应兼作生

      产调度通信的备用。

      第2.0.2 条交换机程式的选择,应采用纵横制自动电话交换机。在发电厂有扩建的可能

      性时,应选择能增容的系列配套交换机设备。

      第2.0.3 条发电厂厂内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的容量,可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发电厂规划容量超过150000kW 且机组为3 台及以上,或单机容量为100000kW 及

      以上且机组为2 台时,可选用180~200 门电话交换机;当发电厂机组规划为4 台,单机容

      量为100000kW 机组及以上时,初期电话交换机的选型,应考虑能扩建为270~400 门的可

      能。但最终不宜超过400 门。

      二、其他发电厂选用90~120 门交换机。

      第2.0.4 条总配线架(箱)的容量,可按电话交换机、调度总机、载波机和远动设备等出

      线端子设备总容量的1.5~2 倍确定。

      第2.0.5 条当电话机安装在噪声超过80dB 的生产岗位时,应采取防噪声措施。

      第三章生产调度通信

      第3.0.1 条设有主控制室的发电厂,在主控制室内宜装设20~40 门调度总机。当机组

      台数在7 台及以上时,也可装设60 门调度总机。

      设有单元控制室的发电厂,在每一单元控制室内宜装设20 门调度总机。当单元控制室

      内设有总值长时,可装设40 门调度总机。

      网络控制室内,宜装设20 门调度总机。

      第3.0.2 条调度总机可选用具有扩音和录音性能的设备。

      第3.0.3 条当输煤系统设有集中控制室时,可装设20 门调度总机或采用生产扩音通信

      设备。

      当采用调度总机时,对于移动生产设备,可用岗位间生产扩音通信(或小型无线电通信)。

      第四章网络

      第4.0.1 条发电厂通信网络,应包括发电厂各类通信设备的线路。

      当生产调度扩音通信的输出电平大于8dB 时,应采用单独电缆传输。

      第4.0.2 条音频线路网络的传输设计,应符合1982 年由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工业

      企业电信设计规范》中有关通信质量指标的要求。

      第4.0.3 条发电厂通信网络的配线方式,可采用直接配线,或经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

      用复接、交接配线。

      第4.0.4 条发电厂厂内通信电缆型式,应按以下规定选择:

      一、当架空(不包括托架)敷设时,可采用架空全塑电缆或裸铅包电缆。

      二、当管道敷设时,可采用全塑电缆或裸铅包电缆,不得采用铠装电缆。

      三、当直埋敷设时,可采用直埋全塑电缆或麻包铠装电缆,不得采用裸铅包电缆。

      四、当沿电缆构筑物敷设时,可采用全塑电缆或铠装电缆。

      五、当室内敷设时,可采用全塑电缆。

      六、用户线室内敷设时,可采用塑料线;室外敷设时,可采用电缆或电线。

      第4.0.5 条通信主干电缆容量不应大于200 对,分支电缆容量不应大于100 对,配线电

      缆不应大于50 对。设计时,应留有适当的备用线对。

      第4.0.6 条进出厂区的通信电缆或明线,必须装设保安设备。

      第4.0.7 条电缆线路敷设方式,应尽量利用电气电缆构筑物敷设。无电气电缆构筑物可

      利用时,亦可采用直埋电缆或管道电缆敷设。

      第4.0.8 条厂前区通信电缆,可采用管道或直埋敷设。办公楼或要求配线隐蔽美观的建

      筑物内,可采用暗配线敷设方式。

      第4.0.9 条发电厂至水泵房、灰浆泵房和生活福利区等的通信电缆,可与10kV 及以下

      电力线同杆架设,但必须采取保安措施。架空明线严禁与电力线

      同杆架设。

      第五章电源

      第5.0.1 条通信设备所需的交流电源,应由能自动切换的、可靠的双回路电源供给。

      第5.0.2 条通信设备所需的各种直流电源,可由2 组直供式整流器或采用以浮充电方式

      运行的1 组蓄电池供电。

      当采用蓄电池供电时,蓄电池容量的选择,应按供全部负荷1h 用电确定,并应设置1

      台备用浮充设备。

      当有多台调度总机时,应尽量合用直流电源设备。

      第5.0.3 条当通信设备采用直供式整流器供电时,应装设事故备用电源,可由厂用220V

      操作蓄电池组,经自动投入的逆变器或变流机组供电。

      第5.0.4 条交直流配电屏的容量,可按所需最大负荷确定。

      第5.0.5 条直流馈电线总电压降对60V 的电源不得大于1.6V;对48V 的电源不得大于

      1.4V;对24V 的电源不得大于1.2V。

      第5.0.6 条24、48V 及60V 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杂音计脉动电压值不宜大于2.4mV;220V

      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杂音计脉动电压值不宜大于4.4mV。若超过上述限值时,应加装滤波设备。

      第六章接地

      第6.0.1 条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应接在全厂总接地网上。

      第6.0.2 条通信设备各直流电源的正极应接地。

      通信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应接地:

      一、交换机、调度总机等设备的金属机架。

      二、总配线架、保安分线箱的金属骨架和保安器排等。

      三、电缆的金属外皮和屏蔽层。

      四、变流机组、逆变器、稳压器、整流器、专用交直流配电屏和自动电源切换屏等的金

      属骨架。

      各设备的接地应由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母线相连接。严禁在1 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

      接地的设备。

      第6.0.3 条对可能将发电厂接地网的高电位引向厂外,或厂外的低电位引向厂内时,应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附录本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1]

      水电厂通信设计

      技术规定

      SDJS 8—84

      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

      关于颁发试行《水电厂通信设计技术规定》

      SDJS 8—84 的通知

      (84)水建机字第25 号

      为了适应水电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统一设计标准和配置原则,我局委托西北勘测设计

      院负责编制了《水电厂通信设计技术规定》SDJS8—84,其中第五章无线电通信由东北勘测

      设计院编写。已经审查,现颁发试行。

      1984 年7 月10 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水电厂的通信包括厂内通信、系统通信、对外通信和施工通信。分述如下:

      一、厂内通信包括:

      1.厂内生产调度通信;

      2.厂内生产管理通信;

      3.厂内及厂区综合通信网;

      4.电厂至所属水文站之间的通信。

      二、系统通信包括:

      1.电厂至调度部门之间的调度通信;

      2.电厂至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生产管理通信。

      三、对外通信包括:

      1.电厂至当地电话局之间的中继联络通信;

      2.梯级水电厂之间的通信;

      3.电厂与附近有关单位、部门之间的通信。

      四、施工通信包括:

      1.工地内部的通信;

      2.工地对外的通信;

      3.施工期间的防汛通信。

      水电厂的通信设计,包括厂内通信、对外通信、施工通信和系统通信中水电厂一端的通

      信设计。

      第1.0.2 条水电厂的通信设计,应符合电厂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并做到技术上先进,

      经济上合理,使通信达到迅速、准确、安全、可靠。

      第1.0.3 条水电厂的通信设计应考虑远、近期结合。远、近期的期限应与本电厂所在电

      网发展规划相适应。

      第1.0.4 条设计中应因地制宜地选择通信方式,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选用通信方

      式时应满足各种通信方式连接使用的要求,并尽量考虑设备制式的统一。

      第1.0.5 条水电厂的通信设计内容,应满足电厂与系统调度部门、梯级水电厂之间的电

      话、远动、保护和自动控制等信息传输的需要;通道数量在系统和梯级水电厂通信保护远动

      一、站址前景要求尽量开阔,无显著障碍,出口视通距离要求尽量大,以减少天线的仰

      角;

      二、站址附近应尽量避免有工业干扰源,收发天线前方不得有影响电波传输的建筑物,

      如高压输电线路或铁塔等;

      三、站址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供水、供电较为方便的地方;

      四、在选择站址时,尽量使散射通信电路利用刃形单峰绕射传播。应尽量避免群峰阻挡;

      五、在满足上述二、三两条基础上,宜将站址选择在靠近水电厂的厂区和便于维护的地

      方。

      第5.3.3 条根据电路图的几何尺寸,计算电路的传输衰耗,并根据已知的电路参数和设

      备参数,计算电路的通信质量。

      第5.3.4 条电路传输计算后,还需进行短期场强实测,实测内容应包括传输衰耗、衰落

      特性、昼夜衰落变化情况等,并尽可能进行冬季场强测试,以便了解最严重的衰耗情况。

      第四节高频及甚高频通信

      第5.4.1 条高频及甚高频通信设备选型应根据使用性质和实际需要来确定。作为电话、

      远动和数据通道一般选用多路设备,作为水库水文气象信息传送可采用小型设备。

      第5.4.2 条高频及甚高频通信线路设计标准和电路质量指标均应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第5.4.3 条高频及甚高频通信电路设计应先进行图上作业,然后进行必要的电路计算。

      第5.4.4 条甚高频电路的路由应选择在中等以下起伏的丘陵地区。并宜选择在电路中段

      有刃形山峰的地区。当两站间距离较长时,应尽量选择阻挡山峰较小的路由。

      第5.4.5 条甚高频通信电路的站距应根据地形、天线位置、设备能力和电波传输衰耗等

      因素确定。一般以30~40km 左右为宜。两站间可允许不视通,如果山峰阻挡少,设备余量

      大,最长站距允许为50km 左右。

      第5.4.6 条当两通信点距离较远时,可以采用中继方式组成接力通信,中继段数量应不

      超出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5.4.7 条高频和甚高频单路固定式或移动式通信设备一般在下列情况下考虑应用:

      一、防洪抢险,抗震救灾等短期临时通信。

      二、水文站与水电厂之间定期水文通信。

      三、地质测量的野外作业,高压输电线路的检修与巡线作业,水库内船艇与陆地的业务

      通信。

      第5.4.8 条设置高频或甚高频无线电台时,台站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几点:

      一、在水文站可不单独设通信站,尽量与水文站合用。

      二、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尽量靠近天线,以减小馈线的长度。

      三、甚高频天线的正前方不应有障碍物,天线前地势要开阔,如遇有不可避免的障碍物

      时,天线至障碍物顶端的仰角应符合设备要求。

      第六章通信电源

      第一节供电方式

      第6.1.1 条通信设备的电源必须稳定可靠。在电厂发生事故时,通信电源不得中断,以

      保证通信畅通。

      第6.1.2 条通信设备交流电源的供电方式,采用电厂操作用蓄电池组配逆变器作为常用

      电源;经双回路取自厂用电的不同母线段的交流电源作为备用电源的供电方式。必要时,也

      可设置专用蓄电池组配逆变器作为主用电源的供电方式。

      第6.1.3 条通信设备直流电源的供电方式,应采用蓄电池组浮充供电的供电方式,也可

      采用交流电经整流后、直接供电的方式(以下简称直供式)以及由其他蓄电池组经直流变换器

      的供电方式。

      L——正、负极馈电线的总长度(m);

      ΔU——允许的电压降(V);

      S——馈电线截面积(mm2)。

      第七章通信设备的布置

      第一节通信设备机房的位置

      第7.1.1 条载波机室根据厂区布置和运行的需要一般布置在电厂的副厂房内。

      第7.1.2 条生产管理通信用自动电话交换机室的位置根据电厂的厂区布置决定。一般应

      与载波机室一起设在电厂副厂房的同一层。交换机容量在100 门及以下时也可设在载波机

      室。如果行政办公楼和生活区距厂房较远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把自动电话交换机室设

      在厂外行政办公楼内。

      第7.1.3 条厂内生产调度电话总机的操作座席布置在电厂的中央控制室,主机可同自动

      电话交换机一起布置在自动电话交换机室,或同载波机一起布置在载波机室,也可布置在中

      控室。主机和操作座席之间的连接电缆不宜过长,其环路电阻值应满足设备的要求。

      第7.1.4 条在系统中居重要地位的大型水电厂或通信枢纽站,通信设备数量较多时,可

      根据需要在厂区内设置单独的通信楼,把各种通信设备集中布置于通信楼内。

      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机房位置视电厂厂区布置的具体情况决定,但应尽可能与其他通信机

      房布置在一起。

      第二节载波及微波通信设备的布置

      第7.2.1 条载波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500mm。

      背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000mm。

      侧面与墙的净距,作主走道的一侧不应小于1200mm;不作主走道的一侧不应小于

      800mm。

      相邻载波机列间距离,面与面净距不应小于2000mm;面与背净距不应小于1500mm;

      背与背净距不应小于1000mm。

      载波机与通风采暖设备的净距和载波机与墙的净距相同。

      第7.2.2 条微波通信设备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800mm。其他净距规定同载波机。

      第三节自动电话交换设备及生产调度通信设备的布置

      第7.3.1 条自动电话交换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500mm。

      背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000mm。

      侧面与墙的净距,作主走道的一侧不应小于1200mm,不作主走道的一侧不应小于

      800mm。

      第7.3.2 条生产调度总机的主机布置要求与自动电话交换机布置相同。生产调度总机操

      作座席布置在中央控制室,具体位置根据中央控制室的总体布置决定。

      第7.3.3 条总配线架或配线箱应靠近自动电话交换机的用户群,并应考虑外线电缆引入

      的方便,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正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1200mm;

      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200mm;次要走道不应小于600mm;

      背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1000mm。

      第7.3.4 条转接台应尽量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并与自动电话交换机室相邻。

      第四节电源设备的布置

      第7.4.1 条配电屏、逆变器、整流器的正面与墙或其他设备间的净距一般不小于

      1300mm;背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000mm;侧面距墙如为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200mm。

      第9.2.2 条水电厂自动电话交换机用户经音频线路接至当地电话局的衰减值应满足电

      信部门的要求。

      第9.2.3 条线路串音衰减规定如下:

      采用市话电缆的线路,其线对间的近端串音衰减不应小于69.5dB(8Np);

      明线线路的线对间,近端串音衰减不应小于65dB(7.5Np)。

      第三节线路的建筑方式

      第9.3.1 条音频线路的建筑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廊道(沟道)电缆;

      二、直埋电缆;

      三、墙壁电缆;

      四、建筑物内的暗配线和明配线;

      五、架空明线及架空电缆线路(另列一章)。

      在设计音频线路网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发展情况、建筑条件、用户性质、施工及维护

      是否便利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线路的建筑方式。

      第9.3.2 条在下列情况下宜选用直埋电缆:

      一、要求管线隐蔽的电缆线路;

      二、无综合电缆廊道、电缆沟可利用时,以及采用架空电缆有困难时;

      三、用户点比较定型,且今后较长时期内不需增设电缆时;

      四、特殊重要的电缆线路。

      第9.3.3 条容量在100 对以下的电缆,沿途供线给毗邻的建筑物,墙面比较平直或在建

      筑物内部时,宜采用墙壁电缆。

      第9.3.4 条直埋电缆的路由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应根据电厂的厂区布置和枢纽布置对地下管线的要求选择,所选路由与其他管线和

      建筑物的隔距应符合规定。

      二、应选择在电缆集中、距离短和敷设条件良好的地方,并应尽量选在道路的边侧,避

      免往返穿越道路。

      三、应避免在下列地段敷设电缆:

      1.规划未定或土壤尚未沉实的道路;

      2.电蚀或土壤腐蚀严重的地段;

      3.流砂翻浆地区或地下水位甚高的地区;

      4.重型车辆通行频繁的地段,地面和地下障碍物复杂的地段。

      第9.3.5 条在下列情况下,电缆宜采用钢管保护:

      一、电缆穿越公路或轨道;

      二、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重;

      三、地基特别松软,或有可能遭受强烈震动;

      四、有强电危险或干扰影响需要防护。

      (Ⅰ)廊道(沟道)电缆

      第9.3.6 条廊道(沟道)内的通信电缆一般采用裸钢带铠装电缆、钢丝铠装电缆或全塑电

      缆。

      在水平廊道(沟道)或倾斜45°以下的廊道(沟道)内固定敷设的通信电缆,应采用钢带铠

      装电缆或全塑电缆。

      在垂直廊道(沟道)或倾斜45°及以上的廊道(沟道)内固定敷设的通信电缆,应采用钢丝

      铠装电缆或全塑电缆。

      第9.3.7 条通信电缆在电缆廊道(沟道)中的位置应尽量远离电力电缆,与操作电缆和其

      一、通信设备接地;

      二、传输设备接地;

      三、直流供电接地;

      四、交流电源设备的金属外壳、框架的接地;

      五、明线或电缆入站保安设备接地;

      六、屏蔽接地;

      七、防雷接地。

      第11.1.2 条水电厂内通信设备的接地都接到电厂的总接地网上。

      距水电厂总接地网的距离为接地网最大对角线长度的3~5 倍以外的通信设备,应设单

      独的接地装置,所有接地合用一组接地装置。

      第11.1.3 条给电话交换机供电用的蓄电池一般采用正极接地,调度电话总机及其他通

      信设备采用蓄电池供电时,电池的那一个极接地应符合所采用设备的有关规定。

      第11.1.4 条当单独设置通信接地装置时,其接地装置应经两根相同的接地引线引入室

      内。

      第二节电缆及明线线路的接地

      第11.2.1 条厂区的直埋电缆,作为一般性的雷击保护措施,需作系统接地。系统接地

      间距为2km。当土壤电阻率小于500Ω·m 时,油麻沥青铠装护套直埋电缆的自然接地可代

      替系统接地。

      第11.2.2 条架空电缆及其吊线每隔250m 做一次接地,在空旷地区接地间隔可大于

      250m,但不应大于1000m。

      第11.2.3 条架空通信线路的下列木杆应设置避雷线保护接地:

      一、终端杆、引入杆及与终端杆、引入杆毗邻的五根木杆;

      二、角杆、分线杆、试线杆、飞线跨越杆,超过12m 的高杆以及突出在高处的电杆;

      三、装有保护设备,如放电器、避雷器、放电间隙等的木杆;

      四、与1kV 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交越时两侧的木杆以及曾遭受过雷击需要更换的木杆;

      五、在雷击活动频繁的地区,每隔5~10 根木杆设置1 处避雷线接地。

      第11.2.4 条钢筋混凝土电杆一般不需设置避雷线保护接地,但当土壤电阻率大于300

      Ω·m 时 ,对第10.3.1 条规定条件下的钢筋混凝土电杆仍应设置避雷线保护接地。

      第11.2.5 条在雷击严重的地区,进站或中间电缆两侧的架空明线杆路应设置架空地线,

      其长度一般为终端杆向外延伸5 根电杆的距离。架空地线在两端接地,其接地装置应与终端

      杆保安器及分极保护放电器(或间隙)的接地装置分设。

      第11.2.6 条架空明线的入站处及与电缆连接处以及架空明线引入话机均应设置保安装

      置,其中保安器应予接地。

      第三节接地电阻及接地要求

      第11.3.1 条通信设备单独设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为:

      自动电话站4~6Ω

      微波通信系统5Ω

      散射通信系统4Ω

      高频、甚高频通信系统10Ω

      终端站的增音站10Ω

      中间增音站10Ω

      第11.3.2 条电缆线路的接地电阻:

      一、直埋电缆系统接地的工频接地电阻值,当土壤电阻率小于100Ω·m 时,不应大于

      10Ω,当土壤电阻率大于或等于100Ω·m 时,不应大于2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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