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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品包装的标识制定规则

    文/ 发布于2017-06-16 浏览次数:934

      中国规定的各种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GB 190-1990)是参照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铁路合作组织和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制定的,国家标准局于1990年12月25日发布。危险品包装的图形共有21种,19个名称。其图形分别标示了9类危险物品的主要特性,详见附录。

      (1)标志的尺寸和颜色

      ①危险品包装的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6-4所列。

      表6-4 危险品包装的尺寸

      注:1号适用于拴挂;2号、3号、4号适用于印刷或标打。

      ②标志尺寸分为2种,100mm×100mm的用于包装货物;250mm×250mm的用于集装箱。

      ③对于特别大或特别小的包装不受此限。

      标志的颜色应按图形的规定印刷和标打。用于粘贴的标志单面印刷;用于拴挂的标志应双面印刷。对于印刷标志的用纸应当采用厚度适当,有韧性和纸张印刷。

      (2)标志的使用方法。标志的标打位置和方法视粘贴或拴挂或钉附等方式的不同而有区别;当采取粘贴或拴挂时,箱状包装应位于包装两端或两侧的明显处;袋、捆包装应位于包装明显的一面;桶形包装应位于桶身或桶盖;集装箱应粘贴四面。当采取钉附时,将标有标志的金属板或木板钉在包装的两端或两侧明显处即可。

      (3)标志的使用。要求危险品包装标志的粘贴应保证在货物的储存或运输期内不脱落。对于出口物资的标志应当按中国执行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办理。

      危险品包装的标志应当根据各类危险品的性质及其分类、分项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由生产单位在出厂前标打。对于生产厂,凡是危险品必须标打相应的危险品标志,没有标志的危险品不准出厂、储存或运输。出厂后如改换包装,其标志发货单位应当严格标打。

      危险品包装的标志正确、明显和牢固。当一种危险品同时具备易燃有毒、易燃腐蚀、易燃放射等性质,或不同品名的危险品装入一件包装内时,应根据不同性质,除了粘贴该类标志作为主标志以外,还应粘贴表明物资存在其他危险性的标志作为副标志。以便人们识别其主、副危险性和分别进行防护。但请注意,副标志图形的下角不应标有危险品的类、项号,以示主标志和副标志的区别。

      为了保证危险品储存和运输的安全,使办理储存、运输、经营的人员在进行作业时提高警惕,以防发生危险,一旦发生事故时,便于消防人员能及时采取正确的措施进行。对危险品的包装必须具备国家统一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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