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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装标志:危险品标识

    文/ 发布于2017-06-16 浏览次数:1259

      1、运输标志,即唛头。这是贸易合同、发货单据中有关标志事项的基本部分。它一般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以及字母、数字等组成。唛头的内容包括:目的地名称或代号,收货人或发货人的代用简字或代号、件号(即每件标明该批货物的总件数),体积(长×宽×高),重量(毛重、净重、皮重)以及生产国家或地区等。

      2、指示性标志。按商品的特点,对于易碎、需防湿、防颠倒等商品,在包装上用醒目图形或文字,标明“小心轻放”、“防潮湿”、“此端向上”等等。

      只是标志用来指示运输、装卸、保管人员在作业时需要注意到事项,以保证物资的安全。这种标志主要表示物资的性质,物资堆放、开启、吊运等的方法。

      根据国家唉标准GB190-73规定,在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外包装上粘贴、涂打、钉附以下不同名称的标志。如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由此吊起、由此开启、重心点、防热、防冻等。

      在国际物流中则要求在包装上正确绘制货物的运输标志和必要的指示标志。标志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目的地:收货人的最终地址、中转地点、订货单号

      (2)装卸货指示标志:特别是对于易碎商品,更应在包装上标记出装卸操作的方向以防商品损坏。

      3、警告性标志。对于危险物品,例如易燃品、有毒品或易爆炸物品等,在外包装上必须醒目标明,以示警告。

      4、危险品标识

      危险品标志是用来表示危险品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危险程度的标志。它可提醒人们在运输、储存、保管、搬运等活动中引起注意。

      根据国家标准GB190-73规定,在水陆、空运危险货物的外包装上拴挂、印刷或标打一下不同的标志,如爆炸品、遇水燃烧品、有毒品、剧毒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

      图示标志的颜色一般为黑色。如果包装件的颜色使图示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可选用其他颜色印刷,也可在印刷面上选用适当的对比色。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和橙色。粘贴的标志采用白底印黑色。

      (1)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我国对物资包装标记和标志所使用的文字、符号、图形以及使用方法,都有统一的规定。

      (2)必须简明清晰、易于辨认。包装标记和标志要文字少,图案清楚,易于制作,一目了然,方便查对。标记和标志的文字、字母及数字号码的大小应和包装件的标记和标志的尺寸相称,笔画粗细要适当。

      (3)涂刷、拴挂、粘贴标记和标志的部位要适当。所有的标记和标志,都应位于搬

      运、装卸作业时容易看得见的地方。为防止在物流过程中某些标志和标记

      被抹掉或不清楚而难以辨认,应尽可能在同一包装物的不同部位制作两个相同的标记和标志。

      (4)要选用明显的颜色作标记和标志。制作标记和标志的颜料应具备耐温、耐晒、耐摩擦等性能,以致不发生褪色、脱落等现象。

      (5)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三种。用于拴挂的标志为74×52.5(mm);用于印刷和标打的标志为105×74(mm)和148×105(mm)两种。须说明特大和特效的包装不受此尺寸限制。

      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下表:

      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以比表2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1、标志的标打,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以省略。

      2、箱状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

      3、下列规定适用于标志6和8。

      标志6“由此吊起”应标打在包装件两个相对侧面的实际起吊位置上。

      标志8“重心点”应标打在能正确标示出包装件实际重心位置的四个面上。

      4、标志的文字书写应与底边平行;出口货物的标示,应按外贸的有关规定办理;粘贴的标志应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5、运输包装件需标打何种标志,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正确选用。

      6、标志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包装,标志由改换包装单位标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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